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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6 10:49:57 作者:admin 点击:1226

  宁建(建)发〔2020〕8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我区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遏制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采购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制定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焊接使用乙炔、氧气、油漆稀释剂涉及丙酮、乙醇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采购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厂家或经销商,由其按规定要求运输至建筑工地现场,不得超量囤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采购程序的监管,确保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采购程序合法。

  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强化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采购、入库、储存、使用台账,加强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和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大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存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设专区、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分类放置,配备足量消防设备,设置醒目警示标志,保持通风良好,并配备专人管理。严格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施工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者加热等动火前,必须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足量消防器材,乙炔瓶、氧气瓶等应设置防震圈,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电焊作业应配备接火盆等,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方可离去。

  三、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泄露及火灾应急救护小组,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各类危险化学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包括人体误接触的处理、灭火方法及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办法》核心规定和要求,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办法》宣贯培训力度,及时将有关要求传达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将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督促整改到位,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于2020年3月25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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